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保证基层财政有稳定收入来源——
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加快推进

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的组成部分。为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五方面重点改革措施,包括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通俗来讲,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涉及各级政府间“事由谁来干”“钱由谁来出”等问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一些地区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主要体现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和省以下转移支付不够规范、部分地区基层财力保障较为薄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需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来推动解决。

“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是改革目标之一。《意见》要求,根据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信息管理复杂程度等事权属性,清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

根据意见,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要适度强化;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

“对需要跨区域统筹协调或外部性较强的事务,适度强化省级责任,更好发挥省级在全域统筹、跨区协调、综合调控、统一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该负责人说。

在支出责任方面,《意见》明确,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同时,共同财政事权要明确划分省、市、县各级支出责任,坚持量能负担、差异化分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

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

正如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政府履职也需要稳定的“真金白银”来保障。

为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意见》提出多项改革措施,以完善省以下收入划分,合理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保证基层财政有稳定收入来源。

在收入划分方面,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

“要在不扭曲市场的前提下,让各级政府能够获得稳定的收入,并利于加强收入管理和促进区域收入均衡。”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同时,要对部分行业企业收入作均衡化处理,逐步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

当前,各地收入分享方式各异。《意见》强调,规范收入分享方式,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推动同一税费收入分享比例逐步统一,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促进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该负责人表示,《意见》要求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有利于抑制地方出台不当干预市场的政策,避免产生招商引资政策恶性竞争,破坏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提升转移支付科学性、有效性

为提升转移支付的科学性、有效性,《意见》明确,将建立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根据财政事权属性,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机制。

在各类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重要功能区域倾斜。要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

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相衔接,用于履行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要根据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分担比例、常住人口规模等,结合政策需要和财力可能等,足额安排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要合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逐步退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相关领域,整合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除上述系统性改革举措外,《意见》还对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县级“三保”保障机制、乡财县管、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等涉及上下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是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该负责人表示,财政部将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开展研究分析,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改革方案,加强改革方案的系统筹划和整体设计,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